一、概述
为了建立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国内臭氧技术市场,创造良好的臭氧产品应用氛围,规范臭氧企业市场有序行为,参与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消费者、用户、臭氧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对中国加入WTO迎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中国臭氧行业健康发展,同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经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努力,我们现在向广大会员和社会推出臭氧产品检测服务。
臭氧产品检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臭氧产品质量,杜绝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夸大臭氧功能、产量等欺诈行为,维护正当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臭氧产品销售。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协同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立起的臭氧产品检测实验室是执行臭氧产品检测服务的唯一检测机构。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将定期在“中国臭氧产业网”www.chinao3.org 和《中国臭氧产业》杂质上发布臭氧产品检测结果,同时联系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交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此项仅指获得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送检企业)。
二、臭氧产品检测服务的范围
臭氧产品检测服务所覆盖的产品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所承认范围内的以臭氧作为主要功能或附加功能的所有产品。
三、臭氧产品检测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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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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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臭氧产品检测服务合同,并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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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提供申请型号产品样本和相关技术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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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 “臭氧产品检测中心”的臭氧产品检测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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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合格后,获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或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臭氧产品样机检测报告;测试不合格,申请企业可进行产品改进,重新送样复检,并缴纳复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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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送检样品和其他辅助说明文件(要求样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产品与最初测试的产品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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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臭氧产品样机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在缴纳相应费用后,将获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样机检测合格证书。
四、臭氧产品检测服务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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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028.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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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028.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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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058-1999《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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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215.2-9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臭氧消毒柜安全、消毒效果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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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颁布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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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家标准DIN 19627 1993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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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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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企业的企业标准
五、臭氧产品检测服务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人和获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或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检测合格证书的企业。
2. 申请人的权力
2.1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2.2 有要求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
2.3 获得测试通过后,有权按规定使用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书;
2.4 有确认检测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3. 申请人的义务
3.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臭氧产品标准的要求;
3.2 有义务为进行测试、监督、申诉和投诉等调查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测试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3.3 当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检测合格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证书,同时停止涉及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的广告宣传,并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3.4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检测合格证书;
3.5 测试型号产品获得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时,必须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将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或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检测合格证书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
3.6 在宣传本企业检验测试结果时,应严格按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3.7 按时付清测试的有关费用;
3.8 及时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通报获得检测合格的同型号产品及其生产厂、环境等重大变更情况;
3.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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