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工 业 经 济 联 合 会 臭 氧 专 业 委 员 会


 

 

关于制定“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行业规范”的相关说明

 

各会员单位及广大臭氧行业企业负责人:

一、组建专门的标准化工作组

根据本次全国臭氧专业年会“臭氧家电产品技术规范讨论与征求意见”座谈会达成的共识,我会及与会会员企业建议成立专门的标准化工作组,并建议该标准化工作组的组成由臭氧发生技术、臭氧检测技术、消毒检验、农药残留检验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臭氧家电产品企业组成,其中相关臭氧家电产品尤以本行业规范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企业五到七家。

标准化工作组企业成员征集条件:

1、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并在臭氧家电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

2、根据“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行业规范”中5.5“水溶臭氧浓度”要求,经自检或我会检测可以达到要求的企业;

3、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企业产品标准在当地质检部门已备案,并能完成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的起草、建议、协商、检验试验和颁布标准后的履行、宣传等工作。

二、本行业规范制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行业规范制定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图所示。


1、起草标准、组建标准化工作组:目前在本次年会上,已有我会草拟了“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行业规范提要”并已在大会论文集上发布,我会将会就此行业规范提要有关内容,如电器安全要求、消毒检验要求、农残检验要求等与相关协会和国家级检验部门联系,完善补充,对于消毒检验要求、农残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由臭氧协会与标准化工作组出面与检验机构协商,按应用目的、特点,确定待测菌种、农药品种及检测要求,用该规范的臭氧参数检测杀菌率与农药残留降解率的结果作为解毒机的功能认定。以后解毒机只作为性能指标检测而无须作细菌和农药残留降解的检测。同时征集组建该行业规范的专题标准化工作组,今后该行业规范的起草、修改、检验试验等工作将由标准化工作组完成,我会标准化工作部将负责日常联络、信息发布和组织讨论等工作。

时间安排:2006年12月-2007年2月


2、标准初步起草完毕、广泛征求意见:该行业规范初步起草完毕后,我会将征求意见稿在协会网站、期刊、会员通讯等平台发布以征求行业内其他相关企业的意见,并在家用电器商杂志、慧聪家电频道、阿里巴巴、搜狐家电频道等家电资讯媒体发布以广泛征求家电领域专家、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我会标准化工作部将及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汇总整理后,提交专题标准化工作组讨论、修改,以便更加完善该行业规范。

时间安排:2007年3月-2007年4月


3、形成送审稿,并报请审核:按国家标化委的相关规定,报送该行业规范的送审稿,审核通过,备案后即与公布实施。

时间安排:2007年5月-2007年6月

三、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4号楼206室 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97991/82397992 传真:分机801
负责人:李汉忠 主任 李公攀 副主任
联系人:林颂(分机807)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行业规范提要”标准化工作组申请及意见征询表(点击下载)

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行业规范提要

(讨论稿)

 

背景说明
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用于对蔬菜水果清洗杀菌和降解表面农药残留,是原理正确、定位准确、消费者认知程度高的产品类型。但该类型产品开发十年来,却一直没有作为家电产品走入正规的销售市场,只能以公司直销、团购礼品、代理商分销甚至是变相传销等形式开拓市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行业规范作为产品生产、检验和监督的统一标准,产品没有质量指标门槛,消费者在眼花缭乱的宣传中分不清产品优劣,又加上价格混乱以及上海绿科等公司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使这种产品惹来不少批评、指责,面临发展瓶颈。
臭氧协会根据广大企业的呼声和消费者的舆论,草拟本行业规范提要供企业讨论,并将组织标准化专家与臭氧家电产品企业专业人员共同组建标准化工作组,完善成规范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对外宣传、公告,以逐步达到生产、检验和市场监督的规范目标。
本提要以电器安全、性能指标与检测方法为核心,着眼于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并通过技术措施可达到的性能指标要求。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用臭氧果蔬清洗解毒机(以下简称解毒机)的定义、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实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使用的在容器水内以外接鼓泡器通入臭氧达到浸于水中的蔬菜水果表面的清洗消毒和降解其表面农药残留的臭氧装置。
2、引用标准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2423.3 电工电子产品要求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1019-8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CJ/T3028.2-94 臭氧发生器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卫生部2002年版 消毒技术规范
3、定义
3.1 气相臭氧浓度
在消毒时间内,臭氧发生器出气口的最高臭氧浓度与最低臭氧浓度的算术平均值,mg/L。
3.2 水溶臭氧浓度
在消毒终止时,所测得水中剩余的溶解臭氧浓度,mg/L。
3.3 臭氧产量
臭氧发生器输出的稳定气量与气相臭氧浓度之乘积,mg/h。
3.4 消毒时间
说明书规定的臭氧开机时间,分。
3.5 工作寿命
气相臭氧浓度下降到 %时的工作时间,小时。
4、技术要求
4.1 整机要求
4.1.1 解毒机外观整洁、电源线固定牢固可靠,控制器件标志明晰,操作方便可靠。
4.1.2 配置齐全。外接气管为无毒、耐氧化材料,鼓泡器应光洁,不得使用有毒性和在臭氧环境下易析出的粘合剂材料。
4.2 在下列环境中应能正常使用
a、环境温度:0-40℃
b、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为25℃时)
4.3 电气安全要求
4.3.1 绝缘电阻(冷态、工作温度、潮湿条件)
4.3.2 泄漏电流(工作状态、潮湿状态)
4.3.3 过载能力(在220V±10%电压下工作五个周期)
5、性能指标与检测方法
5.1 检测条件
环境条件:空气温度20-25℃,相对湿度60-70%,水温20℃
电源条件:50Hz,交流220V±2V
5.2 气相臭氧浓度
利用校准过的紫外吸收式臭氧浓度分析仪测定臭氧发生器出气口的气相臭氧浓度,为1.0-1.5mg/L。
5.3 臭氧产量
利用精密气体流量计(精度级别)测定臭氧发生器出气口输出臭氧气体气量后计算臭氧产量,数值调整到n×10mg/L位,n为自然数。
5.4 输入功率
利用校准过的功率表(精度0.5级)测定消毒时间内整机最大功率,以10W计。
5.5 水溶臭氧浓度
利用碘量法检测。为≥0.4mg/L。
5.5.1 试验用水 纯净水或蒸馏水,电导率≤1.5μs/cm。
5.5.2 试验容器 容器Ф170×220,有效容积5L,可用玻璃烧杯替代。容器上有密封盖,密封盖中央开有尾气管引出口。在试验容器内灌入5L试验用水,将鼓泡器固定于试验容器底部中央,容器上部加密封盖,将尾气管出口放到室外。
5.5.4 调整好消毒工作时间,开机。
5.5.5 停机后打开密封盖,利用碘量法测量水中剩余的溶解臭氧浓度。
5.6 工作寿命
在试验环境条件下连续开机240小时后测定其气相臭氧浓度,与开始时测定的气相臭氧浓度进行对比,判定下降率。
5.7 氮氧化物
以空气为气源,臭氧发生器产生的氮氧化物(NOx)浓度不得大于气相臭氧浓度的2.5%。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按GB/T 15436进行。
※6、杀菌解毒试验
6.1 按《消毒技术规范》第2.1.4.1.6之(1)饮水消毒剂试验项,按本纲要5.4条进行水的消毒效果试验,确定杀灭率。
6.2 按《消毒技术规范》制备铝质染菌片,挂于试验容器水位2/3高度,按本纲要5.4条件进行表面消毒效果试验,确定杀灭率。
6.3 按6.2条将铝质染菌片改为农药试验片,进行农药解毒效果试验,确定表面农药残留降解率。
(※该检验试验由臭氧协会与标准化工作组出面与国家级检验机构协商,按应用目的、特点,确定待测菌种、农药品种及检测要求,用该规范的臭氧参数检测杀菌率与农药残留降解率的结果作为解毒机的功能认定。以后解毒机只作为性能指标检测而无须作细菌和农药残留降解的检测。)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a、外观
b、输出功率
c、气相臭氧浓度
d、臭氧产量
e、氮氧化物
7.2 抽样检验
每批次产品按1%比率抽样检验电气安全指标,最少5台。
每批次产品按3%比率抽样检验性能指标,最少10台。
抽验检验不合格超过5%应停产检查改正后再行生产。
8、标志、包装
8.1 标志
每台解毒机均应在其明显部位固定耐久性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标出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商标;
  3. 额定电压、频率、输入功率;
  4. 臭氧产量;
  5. 生产厂商名称;
  6. 出厂编号、日期;
  7. 采用的标准号

8.2 包装
包装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1的要求

  1. 本规范8.1之全部内容;
  2. 外形尺寸(长×宽×高);
  3. 毛重;
  4. 厂址。